《法律援助法》期期谈(五)条文解读第四条

(来源:北京通州法援)

原标题:《法律援助法》期期谈(五) 条文解读 |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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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为向广大群众更好地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法》,设立《法律援助法》条文解读栏目,促进广大群众更加全面、准确地理解把握立法原意。

法条原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保障职责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树立全局意识、大局意识,从总体上和宏观上进行统筹考虑、安排部署,从而提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意识。

二、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有利于合理界定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权,有利于建立与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增长相适应的财政支出增长机制,切实增强各级财政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能力。

三、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援助经费应当根据法律援助工作实际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开展,让法律援助制度惠及更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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