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离家但花的钱成糊涂账?男子起诉前妻被法院驳回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生活中有不少家庭,离婚后两人仍然住在一起,一起生活,金钱往来自然无法避免。离婚后共同居住生活,经济账到底该怎么算?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相关案件。

杨某(男)与肖某原本是夫妻关系,两人于2013年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肖某所有,杨某还应支付儿子大学期间抚养费每月2000元。离婚后,两人仍共同居住生活,直至2020年杨某再婚搬出。

同居生活期间,杨某陆续通过银行、支付宝向肖某转账共计30万余元,其间肖某向杨某转账8万余元。

杨某称,他转给肖某的款项只是交由肖某代为保管,如今他再婚再育又身患疾病,债台高筑,要求肖某返还代管的款项。

肖某称,两人并没有约定好自己是代为保管,杨某所转款项是用于支付给婚生子的抚养费及日常生活支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肖某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款项性质可能的情况下,杨某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保管合同关系存在。杨某未能举证保管协议或保管凭证等其他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杨某与肖某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一审驳回杨某诉讼请求。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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