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上午9时30分,《杭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召开,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杭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分别就立法背景、主要内容、法规学习宣传贯彻情况作详细解读和相关介绍。《规定》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01 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五条,不分章节,规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原则、部门职责分工、安全等级管理、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许可、临时设施管理、安全检查、应急处置、法律责任以及自发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等内容。
02 明确职责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属于公共安全范畴,《规定》明确由公安机关履行主要管理职责;对涉及的相关管理部门,《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分工。为了加强执法协作,《规定》提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健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
实践中,杭州市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风险大小不同,实行安全等级管理制度。《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大型群众性安全等级管理制度实施程序,同时规定:承办者应当根据安全等级评估报告,按照安全工作规范编制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03 补充规定
安全许可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重要制度,《规定》在立法权限内作了补充规定,包括完善许可事项范围,明确可以一次申请多次活动安全许可的情形,解决了许可条件交叉问题等。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搭建舞台、看台、展台等临时设施的行为比较常见,《规定》明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中使用的临时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并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临时设施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加强协作配合。
04 创制性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还对群众自发聚集活动作了创制性规定:对预计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且占用公共场所、城市道路的群众自发形成的聚集活动,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场所管理单位落实安全措施,积极应用数字化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可以组织公安、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工作预案,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公共安全。
05 新增条款
杭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规定》新增对未经许可擅自发放、出售门票及组织报名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条款,是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条例》对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活动行为进行处罚条款的细化补充。因为发放、出售门票及组织报名的行为标志着活动已经进入实质性的实施阶段,会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和宣传效应,可视为擅自举办活动的一种情形,况且这种行为容易产生负面影响和纠纷。因此在此次修订中增设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来源:平安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