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限制高消费!东营多人被实名曝光!
以下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你(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任子豪
住址:东营市东营区现河东一区 16-1-402 室
执行依据:(2021)鲁0502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21)鲁0502执3073号
被执行人:孙海仃
户籍住址:山东省广饶县陈官镇孙斗村。
执行依据:(2018)鲁0502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18)鲁0502执2051号
涉案标的额:71204元
被执行人:田防震
住址:垦利区黄河口镇玉林村
执行依据:(2015)东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15)东执字第1159号
涉案标的额:13228元
被执行人:宗世刚
住址:东营市东营区东四路166号
执行依据:(2019)鲁0502民初592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22)鲁0502执1298号
被执行人:王冰
住址:东营市东营区钻井景苑东区56号楼4单元402室
执行依据:(2021)鲁0502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21)鲁0502执2904号
来源: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本报法律顾问: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 王读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