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哪三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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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中办、国办、中政委、两高三部
先后出台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简称三个规定
二
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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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
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
违反规定过问案件、不当接触交往的高压线

三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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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
适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规定

公检法司、国安单位工作人员
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规定
四
撞墙碰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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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司法的行为包括: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包括: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三)司法人员,不当交往的行为包括: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五
记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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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干预、插手司法的各类行为
司法人员负有如实记录的义务
承办人是记录的第一责任人
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报告
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六
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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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如实记录
干预、插手司法的行为
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领导干部不得打击报复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将司法人员
免职、调离、辞退
或作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打击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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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三个规定的
司法人员
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两次以上,给予纪律处分
主管领导
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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