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为“小三”买房,前妻起诉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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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张某系某银行高管,其妻子李某为某小学教师,张某和李某1978年12月登记结婚,2010年10月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协议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债权债务的分配与承担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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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1年,张某就与第三者刘某认识并发展为婚外情人关系,二人在2009年11月购买了海沧区某房产(以下称涉案房产),建筑面积141.01平方米,总价款110余万元,首付款55万元由张某分三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余款55万元通过张某名下某建筑公司账号于2009年11月前付清。产权登记在张某和第三者刘某名下,双方各占50%的产权。

张某和刘某2009年11月26日签订《共有协议》约定:涉案房产是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购买,双方各占50%,房屋装修除地暖、鞋柜是刘某出资购买外,其余装修费和家具均由张某出资。

李某和张某协议离婚后得知此事,愤而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涉案房产为其和张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判归其所有。

刘某抗辩称:前夫病逝留有遗产,自己和弟弟开修车店积累了资金,不是自己向张某要钱,反而是张某吃软饭找尽一切理由向自己借钱使用。现在张某和李某为了达到侵占自己财产的目的,联合起来假意离婚,通过诉讼手段侵害自己的财产,甚至对自己和家人进行威胁恐吓。

张某抗辩称:前妻李某说的都是事实,是自己对婚姻不忠诚。另外,自己认识刘某时,刘某在一家夜总会坐台,钱都是她不断向自己索取,根本无力买房,买房的凭证都在自己手里。

经过庭审,结合事实和证据,法院确认涉案房产为张某和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律师评论:

夫妻之间如果没有明确的财产约定实施分别财产制,也无法清晰表明为个人财产状况的,一般将夫妻财产视为共同共有。根据庭审查明,张某和李某绝大部分财产均为夫妻婚后所得,没有明确约定任何财产协议,故均视为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任何一方在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情况下处分共同财产的,应当经二人协商一致,否则擅自将夫妻共同生活取得的财产赠予他人的,将造成另一方财产权益的侵害,这种赠予行为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第三者刘某明知张某已婚且未解除婚姻关系,依然接受张某大额财产赠予,非善意或者有偿取得,张某的赠予行为也没有证据表明经过张某和李某夫妻二人同意而为之,故赠予行为无效。

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刘某保持长达数年的婚外情人关系,期间赠予刘某大额财产,不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且造成了李某的巨大财产权益损失,李某可以请求返还。由于张某存在过错行为,在婚后财产分割时可予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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