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回应业主要维护自己权益
导报记者看到,与其他店家签订第二份合同的是一位姓庄的女士。昨日下午,导报记者致电联系庄女士,她称自己是上丞公司负责人的亲属,关于断电一事,她解释说是因为租户不交租金,这件事情交由她的女婿吴先生具体处理。而吴先生的说法是,一审他们胜诉,业主要维护权益,随后吴先生匆匆挂掉电话。
对此,王女士反驳称,她已于2013年9月向潘某交了2年总计88000元的租金,租金交到2015年9月,目前双方纠纷还没最终审判,说她没交房租,她感到很难接受。
而潘某的代理律师——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林先生则介绍,目前此案已转到厦门中级法院审理,正在公告送达阶段,他认为,租户是善意第三方,可以拒绝对方再签约的要求。
律师意见判决未生效房东做法不合理
福建理海律师事务所梁瑛律师认为,转租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关系,出租人(上丞公司)与转租人(潘某)之间存在租赁关系,转租人与次承租人(店家)之间存在租赁关系,而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一旦转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则直接受到损害的必然是次承租人的利益。
本案中,若上丞公司与潘某之间的租赁合同被法院判决解除,那么潘某与王女士之间的转租合同将成为无源之水,除非王女士与上丞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王女士将面临向上丞公司返还租赁店面的法律责任。
不过目前一审法院判决解除上丞公司与潘某之间的租赁合同,由于该判决未生效,该合同未解除,上丞公司采取断电的方式逼迫王女士签订合同是不合理的。而鉴于出租人已在本案中浮出水面,律师建议王女士可与上丞公司商讨新的租赁合同的签署,同时要求潘某出具转租合同可能解除的说明,以过渡二审审理阶段。
可追究潘某挽回店家损失
那么王女士的权益该如何获得保障呢?首先,王女士可向潘某主张返还已交纳的租金;其次,王女士可向潘某要求赔偿装修、租金差价等损失;此外,王女士还可根据与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追究潘某的违约责任。
而次承租人对出租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有对应之策呢?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次承租人有权以代转租人履行支付租金、违约金等义务的方式,对抗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但是次承租人行使该项抗辩权有一个必要前提,即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原因在于转租人欠付房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次承租人才能以代偿的方式对抗出租人。当然,次承租人因代偿相关费用而造成的损失可以向转租人追偿。(记者 林彬彬/文 陆军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