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
家庭主妇赔了青春,丢了工作
付出了日复一日的辛苦劳动
最后一无所获?
NO!NO!NO!
近日,厦门多起离婚案件中
家务劳动不再免费
多年付出心血料理家务
获得价值认可!
厦门两起离婚案
均获家务劳动补偿金
近日,厦门市海沧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了两起离婚经济补偿案件,两件案子中的当事人均获得了家务劳动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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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以下是厦门一对离婚夫妻
大强和阿芳的对话
我伺候公婆照顾老小,家里大小事务全部包揽,多辛苦!
一天天就只要要钱喊累!天天待在家里,就干点家务有啥累的。
我天天在外面辛苦,你不懂体谅,还天天抱怨,不就干点家务,不满意离婚!
你就知道在外面忙,什么时候看顾过家里一分,我受够了!离婚!嫁给他那么多年,辛辛苦苦,得不到半点好话。不仅离家远,还丢了工作,难道家庭主妇就没有价值吗?

网图
案件审理中
大强向法院起诉离婚,阿芳同意离婚,但主张其多年为家庭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补偿。
海沧法院审理后认为,阿芳婚后未工作,期间确实以其为主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且孩子读书后与大强父母分开居住,阿芳承担了较多抚养子女、料理家务的责任,阿芳有关为家庭付出较多时间和精力无法提升自己而导致的机会成本在离婚时应予补偿的相关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原告大强向被告阿芳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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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
小军与丽丽通过工作认识,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为琐事吵架,从2018年起,两人已分居,后来矛盾越来越深,现已不可调和。丽丽向法院起诉离婚。
小军辩称
丽丽在婚后经常悄无声息离家出走,对家庭生活不闻不问,自己独自承担生活开销包括租房的租金、孩子的生活费、日常生活开销等。丽丽应共同承担这部分生活开支。
丽丽在婚姻期间与其他异性交往共同生活,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应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系离婚纠纷。双方对2018年8月后分居的事实没有异议,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予以照准。
双方分居后小军对于抚育儿子照顾家庭确实付出较多,丽丽应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小军举示的照片、录音等确实可以证明丽丽与第三人存在性关系、多次在酒店开房等事实,且丽丽在庭审中就婚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明显虚假陈述。对丽丽因过错行为确实造成小军的精神损失,丽丽应予赔偿。
法院判决
综上,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小军抚养。丽丽需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同时,丽丽需向小军支付经济补偿款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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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原《婚姻法》第40条虽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作了规定,但因适用前提是夫妻财产的分别制,在审判中极少适用,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很多男性离婚成本低,明显对因结婚后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而在职业上升、能力培养、个人价值等方面丧失了较多机会成本的一方不公平。
修改后的该条规定解决了在夫妻财产婚后共同所得时如何保护为家务贡献价值较多一方的经济利益的问题,体现了对弱势群体尤其是已婚已育妇女权益的保护,增加了婚姻过错方的离婚成本,对维护婚姻稳定及国家正倡导的生育政策也有积极正面的作用。
▍整合来源:海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