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厦门爆炸案始末:男子报复社会带炸弹上公交车,致40人死亡

回顾前尘往事,许多案件让我们痛心疾首,那些因犯罪事件而遭受灭顶之灾的受害人,他们的人生、家庭从此陷入了水深火热之中。1981年6月24日晚7:50,厦门发生一起震惊国人的公交车爆炸案。这起案件共有40人死亡,73人受伤。犯案人黄可芬无疑是让人痛恨的,但是痛恨之余,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他要犯下如此滔天恶行?

1981年厦门爆炸案始末:男子报复社会带炸弹上公交车,致40人死亡插图

那是初夏一个醉人的傍晚,火烧云盘旋于逐渐漆黑的天空中慢慢消散。厦门13-30672双节公交车平稳的行驶在既定路线上,车上司机吹着小曲儿,乘客们工作、学习结束,饿着肚子赶忙回家吃饭。

然而,就在这平静的车中,却突然爆发了剧烈的声响,爆炸的火光吞噬了车内所有的乘客,方圆100米间被炸死、炸伤数人,对面一家木器厂的工人听到响声,吓得赶紧出来查看,却看到惊悚的一幕——被炸的焦黑的公交车上,残缺的人体组织混作一团,周围的建筑也被波及,有的店铺还在燃烧,街上的人被吓得四散逃离。这一幕成了当时厦门人心中久久挥之不去的阴影。

火警接到报警电话后,火速赶往现场,随后办案人员也到达位置,对爆炸地点进行调查,初步确定共有29人死于这场事故,另有84人受伤。三天后,受伤严重的11人不治身亡,遇难者增至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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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如此重大的险情,爆炸起因就成了调查的首要目标。经过对所有死者的调查后,警方确认了39人的身份,但唯独有一具男尸却迟迟无人认领。其余身份明了的人均被排除了嫌疑,因此这个神秘死者就成了本案的重大嫌疑人。

由于当时办案条件所限,警方并未查到该名死者的具体身份,此案就一直被搁置着,这也成为办案人员头等憾事。如果不把此案查清楚,该如何与死亡的无辜群众交代?若是本案成为无头悬案,以后群众们坐公交都心有余悸!

就在警方紧锣密鼓地调查之时,一只手掌却让他们拨开云雾见月明。事故发生半年多,爆炸点附近的那间木器厂内,一名修理工在屋顶修电线设备时,忽然捡到一只被烧焦的腐烂手掌。他还以为出了命案,吓得赶紧到警局去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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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刚开始也以为是命案,没往爆炸案上想。但是在他们查找以往案例的时候,突然回忆起此前那具残缺且无名无姓的男尸。这具尸体好巧不巧也缺了个手掌,警察拿着一比对,正好能够对上。再加上他们核查了当初发现男尸的地点,经过专家的分析,两份人体组织均由爆炸中心向外放射状投出,并且方向大致一致。这也就说明,该死者很有可能受到了爆炸的冲击波,手掌被震飞,直接抛射到木器厂的屋顶。

有了手掌,警方立马就想到指纹验证。他们认为,制造该案的凶手是个穷凶极恶的歹徒,他如此枉顾人命,很有可能此前就犯过罪。因此他们先从监狱犯人记录入手来查找,过程十分顺利,很快就查到一个人——黄可芬。

黄可芬这个人可谓是劣迹斑斑,他小时候学习成绩很差,性格也比较暴躁。上完小学以后他辍学在家,父母嫌他没什么本事,曾经给他介绍过工作,但是每次他都不认真劳动,最终工作都丢了,天天游手好闲,不是偷这家的鸡,就是逗别家的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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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22岁那年,由于非法炸河塘的鱼,曾经被叫到公安局去教育过,但是他死性不改,出来以后就跟着街上的混混一块鬼混,偷人家商铺里的货物和钱财。偷来的钱全都被他用来买炸药炸鱼,也不知道他为何对炸鱼一事如此执着。

半年后,他被警方抓住,这次就不只是教育批评那么简单了,因为他已经涉嫌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除此之外,他还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终黄可芬因为两罪被数罪并罚,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在监狱中,他并没有悔过,反而认为自己非常冤屈。带着这种冤屈,他日思夜想,决定逃出牢狱做个自由自在的人。于是在两年后,当他被派去劳教时,趁着他人不注意越狱逃跑了。由于当时科技水平的原因,警方没追查到黄可芬的下落。

黄可芬逃跑以后,就开始四处游荡,先是跑到福建,一边偷钱一边购买炸药和雷管继续炸鱼。鱼塘塘主苦不堪言纷纷报警求助,警方一查他就开溜,在多个村落和小县城疯狂实施自己的炸鱼事业。眼看着福建警方追查到他,于是黄可芬又溜到厦门,准备在厦门继续炸鱼。不过他炸鱼归炸鱼,最终为何会炸到公交车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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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猜测,他作为一个逃犯,炸药平常不能放在旅馆,只能带在身上。那天他本来带着大量的炸药坐公交车准备去炸鱼,结果公交车在行驶的过程中,由于不断晃动,因摩擦而走火,最终引爆了他身上的炸药。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毕竟作为一个热衷于炸鱼的违法分子,其实很难能理解他从炸鱼到炸人之间的思想转变。

如果黄可芬是过失导致这起爆炸案,那么他的行为涉嫌爆炸罪(过失),假如他还活着,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他最后有可能被判处3-7年有期徒刑

另外,还有人猜测,他根本就是故意为之。从黄可芬越狱这种行为,可以见得他对自己被判入狱表达出十分不满的态度,认为自己有冤屈,所以才逃脱法律制裁。在越狱后他实施一系列的炸鱼行为,可以看作是对社会的一种报复。当他游荡到厦门之时,因为警方马上就要追查到他的下落,他在绝望之中,认为自己会被再次抓捕归案,所以就想到报复社会和轻生,最终本用来炸鱼的爆炸物就被他用来制造了这起爆炸案。如果他是故意为止,那么假如他还活着,很有可能难逃死刑。

无论他到底是出于一种怎样的心态,即便他是不小心引爆了炸药,这起案件都给我们一个最深刻的启示:一定不要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共场合。这种非常危险的物品,之所以受到严格管控,正是由于它对群众的生命安危有着非常大的威胁,所以必须有规章、制度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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