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私募股权基金风控之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制度

原标题:法律桥:私募股权基金风控之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制度

《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制度》系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的角度出发,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通过制订一整套科学而严谨的内部审核流程,对投资者数量及其应具备的各项条件进行全方位的审查和考量,以最终确认有资格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及其数量。

该项制度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进行制订。

首先,该项制度需明确合格投资者必须具备的条件。管理人在对投资者的资质进行审核时,不应只局限于投资者的经济能力,而应对投资者的相关情况进行全方位的了解,如此才能确保其符合合格投资者应具备的各项法定条件。此外,我们认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是管理人进行合格投资者审核必须遵守的最低条件,募资能力强的管理人完全可以在制度中规定更高的标准。

其次,应强调仅向特定数量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无外乎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因此,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投资者数量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对股东/合伙人数量的限制性要求。

第三,应列明可被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几种被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即: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四,应列明合格投资者须提交的信息或文件。例如,针对个人投资者,应要求其提供个人简历、收入证明、其持有的金融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个人征信报告等。而针对机构投资者,除前述材料中适用的内容之外,还应提供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章程/合伙协议、实缴注册资本的证明文件,以及近期审计报告等信息。

第五,应要求合格投资者填写《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我们理解,相较机构投资者而言,个人投资者的构成更为多样,情况更为复杂,因此,《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明确了针对个人投资者的调查问卷必须具备的内容,建议管理人以此为模板,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投资者调查问卷。

第六,应定期对投资者资格进行重新审核。监管层将投资者评估结果的最长有效期设定为3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管理人应在相关制度中对此加以明确并严格遵照执行,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违法风险。

第七,明确专业和普通投资者的定义及相互转化。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制度中明确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定义并规定其相互转化的条件和方式,从而更有效地降低投资者的相关投资风险。

第八,应明确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服务分级、与适当性内部管理相关的风控制度,还应明确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并规定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方式等。

本文节选自杨春宝律师、孙瑱律师专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如需进一步了解制度模板和执行要点,请关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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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春宝律师

一级律师。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专业组牵头人、TMT行业组牵头人,大成中国区科技文化休闲娱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际律师协会会员、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成员。执业27年,2004年起多次受到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的特别推荐或点评,2016年起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 A-List法律精英-百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Awards中国年度公司法专家称号,多次荣获Lawyer Monthly和Finance Monthly中国TMT律师大奖和中国并购律师大奖等专业大奖,连续入围澳中年度杰出校友奖。杨律师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私募总裁班讲师、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还是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出版投融资法律专著16本(含再版)。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基金,资本市场,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电邮:chambers.yang@dentons.cn

孙瑱律师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律师在执业前先后在美国沃茨、英格索兰和阿尔卡特朗讯等全球500强企业担任全球、亚太区或中国区总裁或副总裁执行助理,积累了丰富的企业运营管理经验,并具备非常优秀的中英文双语沟通和协调能力。孙律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并发表数十篇并购、基金、电商领域的文章。孙律师擅长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购、电商和劳动法律事务。电邮:sun.zhen@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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