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与合规专栏|保险涉刑案件典型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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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文德保险研究院


【引言】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蓬勃发展,保险类的刑事案件也呈现高发态势。面对日益严峻的外部环境,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司法案件的管理力度不断增加,先后发布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关于加强保险案件信息处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37号)、《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0]20号)(以下简称《涉刑案件管理办法》)、《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银保监发[2019]29号)(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报告办法》)等一系列监管文件。上述监管文件体现出监管一直以来坚持的四大原则,即机构为主、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分类查处原则。

中保法团队对近年保险业相关刑事典型案例进行汇总梳理,特推出《刑案与合规专栏|保险涉刑案件典型案例汇编》,每期与读者分享一个保险涉刑司法案例,旨在揭示案件风险的同时,给读者一些警示和思考,提示保险机构从业者重视合规经营。

第一编   非法集资类案例

案例1:金某某集资诈骗案 【(2016)川01刑初3号】

1.案件概述

【涉及的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犯罪主体】

金某某

【涉案金额】

12,724.37万元

【犯罪行为】

2012年12月,被告人金某某与他人合作成立某贸易公司。2013年12月,被告人金某某以某贸易公司为平台,编造投资大额人寿保险产品再以保单抵押贷款可实现资金循环利用的模式,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短期借款月息1.7%-10%,一年期100万元大额借款到期利息200余万元),通过公司员工的口口相传、业务员专业宣传及聘请保险公司员工授课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传播集资信息,并按集资总额的10%~30%不等支付介绍人的佣金。任某某等167人听信后,与某贸易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或《合作协议书》,将集资款存入金某爱个人银行账户。案发时,被告人金某某非法集资共计18,513.45万元,除案发前归还的本金4180.60万元及利息1608.48万元外,实际骗得12,724.37万元。

2.法院审理认为

【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个人独资企业某贸易公司为平台,以投资大额保险可获取高额收益为幌子,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借款或投资合作的方式,向167名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18,513.45万元,除归还本金4180.60万元及利息1608.48万元外,实际骗得12,724.37万元并予以耗用,至今不能返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量刑】被告人金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金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追缴所得返还给167名被害人;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3.风险高发人员

保险营销部内勤人员,保险营销员外勤人员。

4.警示意义

本案中,涉案机构宣传集资的方式是聘请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授课,以骗取广大保险消费者的信任,从而实现其非法集资的目的。保险公司对其销售人员疏于管理,导致其成为非法集资活动的帮凶。这暴露出保险公司人员管理,尤其是外勤人员管理的弊端。

5.保险公司防范涉刑案件的应对建议

(1)总体原则:强化风险防控机制,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保险公司本是运营和管理风险的机构,但保险公司涉刑案件却集中暴露出保险机构风险意识不强,风险管控措施不足的问题。面对这种情况,应当采取一把手负总则,层层抓落实的齐抓共管机制,重点包括两方面。一是加强领导主责意识。保险公司各级领导统筹负责各机构风险工作,将风险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任务。二是强化责任分工。把风险防控任务分解到各级机构、有关部门和具体人员,压实责任、细化分工、层层落实,确保不留漏洞、不留死角。

(2)业务和人事部门:完善人员遴选机制,提升人员管理能力

由于保险业涉及巨量的保险资金,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基础和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如识以及较强的履责能力。必须严格把好进人用人关,以保证金融队伍具有相对的纯洁性和较高的思想、文化修养。保险公司人事部门应当把好进人用人关,总的原则要求应是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聘)用,保证质量。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作用,不仅要考察其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更要注意考察其人品和职业道德表现;对重要岗位人员的聘(使)用,要实行岗位轮换、定期交流等用人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考核、调查,发现有问题苗头的应及时调整或撤换,决不能亡羊补牢。

在具体人事管理上,保险公司人事部门应当践行以下四项要求。一是在保险机构内部推行从业人员聘任制、责任制管理。二是实行领导干部的选拔竞聘制、任前公示制和考察使用制等。三是完善纪检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任中的联系制度以及干部绩效考核制度。四是实行定期岗位交流制度以及考察、考核、考试和持证上岗制度,防止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经营腐败圈。

(3)财务部门:完善财务制度,提升财务管理能力

从上述涉刑案件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基层工作人员是高风险群体。尤其是财务管理人员,更是风险集中暴露的重点群体。因此,要着力强化财务管理能力七点能力。一是规范财务支出审批程序。财务支出和报销须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以及主管领导三方签字确认,经办人与审批人必须分离,避免审批权力滥用。二是加强对财务票据真实性的审核。三是增强对个人及财务印章的管理工作。四是采用电子网银等信息化支付方式。在发票报销中统一使用网银支付的方式,直接将报销款项打入到报销人工资卡中,不采取现金支票的方式。五是建立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各业务部门主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六是制定完善的财务人员轮岗制度。七是通过培训等方式强化财务人员的资金监管意识和责任意识。

(4)合同管理部门:强化合同管理,提高合同管理能力

合同是保险公司业务发展的载体,在涉刑案件中,也暴露出公章管理不严,合同签订混乱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控制合同签订环节的操作风险。具言之,增强合同签订环节四方面的建设。一是在合同立项阶段进行充分论证,对交易对手进行严格审查。二是在签订业务合同时签订廉洁合同。三是在合同签订环节,严格遵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杜绝不招标、虚假招标后将项目交由行贿公司承揽的现象。四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严格把关,随时就合作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深入检查,有效落实监督职能。

(5)运营和信息科技部门:强化客户信息保护机制,提升信息保护能力

涉刑案件暴露出保险公司客户信息管理机制缺失的问题,此部分主要涉及的保险公司职能部门为运营部门和信息科技部门。应当重点强化三方面建设。一是强化密级分类管理以及与之配套的授权管理和接触限制。即敏感信息的使用和传递必须经过适当授权并受到控制,包括递送手段,书面登记记录要求,处理责任人等。二是完善敏感信息的归口管理,包括定期复核、统一编号、集中监控、电子文档相关的控制。三是强化合法权益告知。借助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做到事先提醒,提前告知客户的相关合法权益和信息内部共享的请求,维护客户利益。

(6)法律合规部门:强化涉刑案件报送时效性,提升案件管理能力

《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案件报送的时效,区分了保险公司内部报告时效和保险公司报送监管部门的外部报告时效。其中,对于保险机构内部报送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而外部报送时效则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突发事件报告办法》第六条明确了针对重大刑事案件的紧急报送规则。具言之,分为违法金额巨大和社会影响重大两个方面。针对违法金额巨大,包括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涉嫌利用职务工作挪用、侵占资金1000万元以上、利用虚假票证、交易、信用等骗取银行保险机构资金1000万元以上、假冒银行保险机构印信、凭证、渠道等骗取、套取资金1000万元以上;针对社会影响重大,包括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非法活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丢失或泄露大量重要资料、重要账册、重要空白凭证、重要数据或客户信息等,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对于突发事件的报送时间,监管也进行了缩短。根据《突发事件报告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涉及诈骗侵占、丢失泄露、人员异常、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不迟于24小时向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报告信息。因此,在发生涉刑案件后,保险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当第一时间报送涉刑信息,避免损失的扩大。

(7)责任追究部门:提升保险机构责任追究能力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监管部门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内部问责制度,及时启动问责程序,并建立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机制。同时,《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还增加了保险机构针对涉刑司法案件内部问责方案须与银保监会保持紧密沟通的规定。由上可知,监管机构已经强化了对保险类刑事案件的追责力度,并强调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具言之,保险机构在保险司法案件管理中应当提升三方面能力。一是内部问责制度的全面性,二是问责程序执行的时效性,三是与监管部门沟通的及时性。鉴于责任追究是一个全局性问题,公司应当完善与公司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追责制度及运作机制,并指定部门负责公司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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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政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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