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与“形式辩护”厦门刑事律师饶金祥

作者:饶金祥律师,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刑事案件,坐标厦门,电话及微信13606937587.

刑事律师与“形式辩护”厦门刑事律师饶金祥插图

偶尔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根本没有实际处理过刑事案件的同行常说,你们所谓刑事辩护就是走走流程,形式上的辩护而已。有些是略带嘲讽地说,有时候是不褒不贬以自己的认知为准进行陈述,有些是报以同情。几年前在福州某法院开庭,遇到一位闽东区域挺有名气的律师,请教一些问题,谈话的时候,提到刑事辩护,他说,很无趣,没有成就感,自己说自己的,法官判法官的。再看公开在网络上大部分刑事案件判决书,对于辩护人的意见,好一些的,会简要提一点,篇幅很小,不那么友好的,直接忽略,给判决结果。

曾经和法院的一位法警闲聊,他据称已经旁听了不下100件刑事案件的庭审,闭着眼睛都知道律师在辩论阶段的常用辩护套路,如:1、有自首,或者坦白情节;2、有立功;3、偶犯、初犯,无前科劣迹,一贯遵纪守法;4、退赃退赔;5、认罪认罚、真诚悔过;6、家庭情况糟糕,等等,大部分案件不过如此,三言两语糊弄的都是不明真相的当事人和家属,说了和没说一样。所以这位法警断言称,律师太容易当了。

确实,挺悲哀。不但同行会认定是形式辩护,旁人也这么认为,还包括在里面被羁押的当事人。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时候,有些当事人也会出于不信任,或者已经被里面一起被羁押的老油条灌输了律师就是骗子的思想后,产生抵触情绪,特别是开庭的时候全程下来公诉人噼里啪啦陈述一大堆,自己的辩护人居然只有三言两语,以极为单薄的内容进行着所谓的辩护,当事人内心对律师是走形式的骗子确信无疑。

写本文的初衷,当然不是为了说这些泄气话。简单归纳一下原因,为何刑事案件的辩护会变为形式辩护,个人认为如下:

1、责任心。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家属是不允许阅卷的,律师的工作基本上处于暗箱状态,信息上的鸿沟极大。而一般的当事人也无从知悉律师具体的工作内容,特别是被羁押在里面,短时间会见的聊天中,只要该律师能够在会见之前稍微做一点功课,了解一下法律规范的司法条文,基本上可以唬住当事人,如此一来,家属和被羁押的当事人都被镇住以后,开始潦草办事,提交给司法机关的文书也随便应付,甚至实习生、助理的起草的文书看都不看,直接提交,能够改善结果,全部靠赌,最利益攸关的家属、当事人,生命和自由、财产,依然交付给了不确定性。

对家属、当事人而言,开庭的时候是所有成果展示的时候,如果是认罪认罚案件或者其他速裁、简易的案子,是很难暴露出形式辩护的端倪,只有遭遇了普通程序的案子,才比较有可能被外行感知到一些不对劲的地方,如质证胡说八道,发问毫无意义等。

再小的案子,往往都有不完美的地方。曾经代理过一起危险驾驶罪的案子,一审开庭之前已经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又是认罪认罚的案子,当事人自以为后续不可能判实刑,不料最终一审判决拘役一个月十天,由于之前被关在看守所8天已经苦不堪言,因此结果下来害怕再次被收监,瑟瑟发抖,四处求医,经过多方打听,内心已经确信基本无缓行的可能,只希望能够拖延数月,跨过一个重要的节日。对于这个诉求,自然不太妥,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疑,不过我查看了判决书后,发现很明显的错误,8天被羁押的时间并未在一审判决书里显示已经扣除,所以代理该案件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中院以后,调阅了全部卷宗,包括一审法院生成的法院卷宗,根据一审法院附卷的量刑计算表,8天时间是已经扣除的,只不过没有在一审判决书里体现。但是,即使如此,一审法院也存在计算瑕疵,按照他们的计算方式,扣除8天后的量刑应当是一个月八天,而不是一个月十天,两天时间微不足道,有些人肯定会以为没必要吹毛求疵,但是能少羁押一天,便能够获得多一天的自由,何况国家赔偿错误羁押的一天赔偿还有数百元钱呢。再有,这也是将时间战线拉长的方式。

迅速整理好辩护词,提交给二审法院。二审不开庭审理,因此去法官办公室讨论,法官开始还不信,拿出卷宗计算了几遍,确定了是个小麻烦,虽然差两天,但是改判太难看了,发回去重审,更不现实,唯一的解决方式就是解决提出问题的人,那就是我。经过磨蹭,誓死不说。法官直接联系了当事人,当事人直接在电话里说想拖时间,过完节再去坐牢。法官了解动机以后,简要说如此如此,可以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帮他缓一缓,并让当事人来撤诉,于是本案皆大欢喜。

所以,有时候形式辩护是辩护人自己的选择。

2、案件本身的辩护空间。

前文提及的小案子,是极不足道的小案子,之所以能够搞出一点名堂,确实在于司法机关的疏忽,但是并不是每个案子都有这么好运,随着侦查机关技能的提高和业务的规范,公诉人审查起诉时的严格把关,多数案件确实存在辩护空间狭小的情况,这就很尴尬来,导致的结果是辩护人在法庭上只能套路辩护,也就是被迫按照前文法警说的那些得分点,简单提一提。

没多大空间的时候,按照尚权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主任蔡华律师的说法,丢下重磅炸弹-认罪认罚-就走。

3、认罪认罚案件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目前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认罪认罚不给当事人和辩护人讨价还价的余地,既要认罪名,也要认处罚,涉及到犯罪金额的,想认罪认罚从轻处罚,金额一分不少,含泪也要认下去。

法庭上,一些比较粗暴的法官,对于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的案子,基本上不太可能让你随心所欲发言,动辄给出一个反问:辩护人这样说,是不是想推翻认罪认罚的内容,吓得辩护人屁滚尿流,算了算了,当事人都已经认可了,不说了不说了。

当然,大部分法官都是和善的,会提醒,但不会话里藏着机锋。

4、某些重大敏感案件。

一些涉及国家安全、政治事件等重大敏感的案子,也可能已经安排的明明白白,辩护空间的大小不可说,是否形式辩护,看辩护人的选择。

综上,面对一个刑事案件,形式辩护还是刑事辩护,需要考虑案子的具体情况,有时候形式辩护,可能是情非得已,但是作为辩护人,无论何时都要以当事人最大合法利益为目标,用心尽力办好案子为主,不在于纠缠形式上的内容做了多少,庭审上话多话少不是形式与否的区分,关键注入足够的心力了,就不再是形式辩护。

一些时候,案件进行到后来,就算是向当事人解释清楚了利害关系后,其本人还是同意的形式辩护的,丢人就丢人吧,硬着头皮也上了,谁让自己摊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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