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法律规范):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在汉语中,规则与规范两个词的含义基本上是相同的。 法律规则(规范)是一种社会规范,即特定社会群体中的成员共同的行为规则和标准。 社会规范包括政治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或一般社会组织规章等。法律只是社会规范中的一种。 除了社会规范外,人类社会还需要其他各种规范,比如技术规范、语言规范、运动规范等。其中技术规范是关于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这种技术法规在内容上仍是技术性的,但是已经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应当把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区别开来。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有时候一个法律规则可以包括在几个法律条文中,也有时候一个法律条文可能包含了几个法律规则。 从内容上看,法律是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者共同构成的,其中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基本单位,与其他要素相比,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可预测性等特征。 与其他社会规则相比较,法律规则的基本特征主要有: (1)法律规则是一种一般的行为规则,它使用同一标准,对属于其效力范围内的主体行为进行指导和评价,这一特点使它有别于任何个别性调整措施; (2)法律规则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是一种命令式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这使它区别于不包含确定行为方案或仅具有倡导性的口号或建议; (3)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具有强烈的国家意志性,这是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则的最基本特征; (4)法律规则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则要求时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5)法律规则有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有特殊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行为规则。 所有这些特征使法律规则具有其他调整措施所不具备的品质,成为对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权威性根据。 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 (1)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的作用:在于赋予人们以一定的权利去设立、变更、终止他们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其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性。 授权性规则又可分为鼓励性规则和容许性规则。 (2)义务性规则: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或不应当做某种行为的规则。 与授权性规则相比,义务性规则表现为对义务主体的约束。 义务性规则具有强制性、必要性和利他性。 义务性规则又可以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两种: ①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②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3)权义复合性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法律授予公权力的规则通常是权义复合性规则。 2.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1)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不论人们的意愿如何,都必须加以适用的规则。 一般来说,公法类法律,特别是行政法、刑法等,主要涉及公共利益,强行性规则较多。 (2)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在民商法等私法类法律中,主要涉及私人利益,任意性规则较多。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的划分是相对的。 公法中也有任意性规则,民商法中也有强行性规则。 3.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1)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法律条文中绝大多数法律规则都属于此种规则。 (2)委任性规则: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3)准用性规则: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4.依据法律规则功能的不同,将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调整性规则: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调整性规则调整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产生,比如交通法规,人们的交通行为先于交通法规产生。 调整性规则占法律规则的大多数。 (2)构成性规则:组织人们按照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于规则本身。 比如设定某一机构的规则就属于构成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