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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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王兴尧律师

5月12日上午,西藏航空公司TV9833航班在执行重庆-林芝客运任务时,在重庆机场起飞滑跑过程中偏出跑道,航空器机头左侧起火。机上共计122人,其中旅客113人,机组9人,已全部安全撤离。在撤离过程中,有36人擦伤扭伤,已及时送当地医院检查。涉事机型为空客A319飞机。

这是继3.21东航坠机事故之后,又一起重大航空器事件。在上起事故中,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波音737-800型B-1791号机,执行MU5735昆明至广州航班,在广州管制区域巡航时,自航路巡航高度8900米快速下降,最终坠毁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埌南镇莫埌村附近。飞机撞地后解体,机上123名旅客、9名机组成员全部遇难。

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接连发生两起航空器事故,引起人们对航空安全的高度关注和极大担忧。航空器事故发生后,做好搜救工作的同时,就是要查明事故原因,虽然查明事故的原因不是为了分摊过失或责任,而是防止事故或事故症候的发生。但是公众需要了解更多的真相,以消除内心的恐慌,增强对民航的信心。一份完整、科学的事故调查报告也是对航空安全工作最好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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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事件调查专业性极高,是一个非常复杂、严谨的过程,根据事件的性质及程度,最终的调查报告往往需要花费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才能完成。那么通常的调查是按照什么样的流程,由哪个机构,依照什么样的规则来完成呢?在此做一些简要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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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事件调查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Covenant,简称国际民航公约 或芝加哥公约)是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上签订的有关民航的公约,1947年4月4日起生效。根据这个公约成立了国际民航组织(ICAO),它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制订国际空运标准和条例。它目前拥有193个成员国,所有成员国都必须签署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遵守公约的条款。同时国际民航公约还有相应的附件来规范国际航空运行。我国于1974年2月15日承认该公约,同时决定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活动。

对于航空器事故调查,国际民航公约通过第26条和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侯调查来规范,所有成员国的航空器事故调查都需要遵循这个基本的准则。各缔约国可以自己制定航空器事故调查的规章,但要求各缔约国将其本国规章和措施与本附件及其任何修订中的国际标准之间的任何差异通知国际民航组织。

对于中国来说,中国民用航空局先后公布了《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1990年6月16日发布,已失效)、《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2000 年7 月19 日公布施行,已失效)、《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3月15日公布,已失效)、《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来规范我国的航空器事故调查。

除此之外,还有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2006年1月22日,现行有效)、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1992年12月8日,现行有效)对于航空器事故调查也有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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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航空器事件?

按照《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以下简称附件13)的定义,事故是指对于有人驾驶航空器而言,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或对于无人驾驶航空器而言,从航空器为飞行目的准备移动直至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且主要推进系统停车的时间内,所发生的与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事件。该事件会产生三方面的结果,分别是:人员受到致命伤或重伤,航空器遭受损害或结构故障,航空器失踪或位于完全无法接近的位置。

《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以下称为调查规定):民用航空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征候(以下简称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

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

(一)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二)航空器严重损坏;

(三)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

本规定所称征候,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未构成事故但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

本规定所称一般事件,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航空器损伤、人员受伤或者其他影响安全的情况,但其严重程度未构成征候的事件。

据此,3.21东航坠机及5.12西藏航空航空器事件均构成航空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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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调查?

《国际民航公约》第二十六条【失事调查】一缔约国的航空器如在另一缔约国的领土内失事,并导致死亡或重伤或表明航空器或航行设施有严重技术缺陷时,失事所在地国家应在该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建议的程序,着手调查失事情况。航空器登记国应有机会指派观察员在调查时到场,主持调查的国家应将关于此事的报告及调查结果通知航空器登记国。

在附件13中有着这样的规定:

(1)如果缔约国领土内发生事故,调查任务由事故发生地国负责,若事故发生地为非缔约国领土内,航空器登记国理应主动调查;

(2)如果发生在任何国家以外区域或者公海,航空器登记国应承担调查责任;如果登记国是非缔约国或者无法调查,承运人经营地国、航空器设计国或制造国应力求与该国合作组织调查;

(3)另外,调查工作可以通过国家间委托方式进行,如果事故发生于国际水域,距离最近的国家须提供相关协助。

(4)参与事故调查国来源范围广,承运人经营地国、设计国和制造国有权任命一名授权代表参加调查;向调查国提供资料、设备或专家的国家有权任命一名授权代表参加调查;蒙受公民死亡或重伤的国家经调查国允许可派遣一名专家参与调查。

我国《调查规定》对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严重征侯的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方面做出来进一步的规定:

(1)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件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在我国境内发生事故、严重征候时,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允许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各派出一名授权代表和若干名顾问参加调查。事故中有外国公民死亡或者重伤的,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允许死亡或者重伤公民所在国指派一名专家参加调查。

有关国家无意派遣授权代表的,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可以允许航空器运营人、设计、制造单位的专家或者其推荐的专家参与调查。

(2)我国为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或者由我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国家或者地区发生事故、严重征候时,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可以委派一名授权代表和若干名顾问参加由他国或者地区组织的调查工作。

(3)我国为航空器登记国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事故、严重征候时,但事发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或者地区境内的,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

(4)我国为运营人所在国或者由我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事故、严重征候时,但事发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或者地区境内,且航空器登记国无意组织调查的,可以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

(5)由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组织的事故、严重征候调查,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调查。

(6)根据我国要求,除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和制造国外,为调查提供资料、设备或者专家的其他国家,有权任命一名授权代表和若干名顾问参加调查。

例如,2018年5月14日,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空客A319-133/B-6419号机执行3U8633重庆至拉萨航班,飞机中驾驶舱右侧风挡突然爆裂脱落,飞机失压,旅客氧气面罩脱落,机组宣布Mayday后紧急备降成都双流机场安全落地。事件发生后,民航局迅速成立了 5.14调查组,具体调查工作由西南局组织实施。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的相关规定,事件信息通报了航空器设计制造国法国,法国航空事故调查分析局(BEA)、欧盟航空安全局(EASA)、空中客车公司(AIRBUS)和法国圣戈班集团公司叙利工厂(SGS)的 授权代表和技术顾问  参加了调查。

再如 马航370事件中,失联航班的登记国和所在地均位于马来西亚,所以马来西亚有责任承担事故调查任务。鉴于中国公民海外航空安全利益在此次事故中遭受极大损失,我国派出专门人员参与国际调查组,协助就飞机失事原因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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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哪一级组织进行调查?

根据航空器事故性质的不同,又进行了如下划分:

(一)民航局组织的调查包括:

1.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

2.运输航空重大事故、较大事故;

3.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

4.民航局认为有必要组织调查的其他事件。

(二)地区管理局组织本辖区内发生的事件调查,包括:

1.运输航空一般事故;

2.通用航空事故;

3.征候和一般事件;

4.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严重征候;

5.民航局授权地区管理局组织调查的事故;

6.地区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组织调查的其他事件。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征候,地区管理局可以委托事发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一般事件原则上地区管理局委托事发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自行调查,地区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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