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化民众,杜绝社会的违法犯罪,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一直是先秦各派所追求的目标。社会的安定与否,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犯罪发生的频率。儒家学者一直极力通过富民与德教的方式,预防犯罪的发生。
孔子时提出了富民、教民的预防犯罪的主张。孟子时提出人无恒产而无恒心,主张薄敛和制民之产的养民教民观念。介于孔孟之间的子思,也曾提出过具体的主张。从郭店简所存文献来看,对犯罪的原因考察有这么两个方面。

01犯罪的原因及其预防
第一,就个人主观原因而言,子思从人性论出发,提出了人的好利之心乃人之天性所在。好恶乃是人的本性,藏于人的内心,需要外部事物激发才会显露。人的本性一开始就是好利的,外界的直观事物刺激人本性的显露,好利之人在面对财富与爵位时,其本性开始萌动。那些禁不住诱惑的人,受外界环境影响,为私利而违法犯罪,做出不善之举。
简文言:善不善,性也。所善所不善,势也。不善之心也是天性使然,天性何来?《性自命出》载:性自命出,命自天降,道始于情,情生于性。人之性,本源于天命,是一种天赋的特质。性之好恶,受外物激发则有好利恶害之心,不善之人受外界所影响,为一己之私利违法犯罪。
从人性论出发,解释人的犯罪动机是回归人类本体的表现。法家同样以人性论讨论人的好利恶害之心,但在对于本性的矫正上,二者有所不同。法家学者主张以赏刑来驱动人的行为,子思则主张以道德教化,淳化民心。人的本性在后天的不同,是教化的结果,影响教化的因素有物、悦、故、义、势、习。

其中习是最重要的,习包括多方面的内容,不仅是知识上的学习,也是对整个人生发展的教化。《尊德义》一篇中提出为古率民向方者,唯德可。教化民众唯有以德服众。在《尊德义》一篇中,作者也同时提出对民众的教化要有恒心,教化人民,五次不行,十次,十次不行百次,百次以后民众形成一个良好的道德意识,规范的行为习惯。通过道德仁义的学习,调节人的本性,使民众能有道德觉悟,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以现代犯罪学观点来看,就是一种预防犯罪的理念。
人的好利之心驱使人的不善之行,进而违法犯罪,正是人类本性在作怪。在后天发展中,本性没有得到好的调整,就会走向社会的对立面。因此,教之以德,调节人类性情的发展,使民众有正确、规范的行为,遵守现行秩序,社会便得以安定。
第二,从体制建设方面来说,制度的缺失以及为政者的失德,也是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在君主专制体系下,一个国家的元首,对国家的走向有着决定性作用,国家繁荣与衰落系于君主一人。

《衣》引《吕刑》云:一人有庆,万民赖之。统治者若是不理朝政,无视道德修行,百姓就会行为无章。其行为无章,就会竞相作乱,犯罪行为频发。人君的标榜作用,对于民众的行为有着极大的影响。因此,一国的统治者若是道德缺失,不能治民以道,民众不知何为羞耻,竞相逐利而从之,为一己之利敢冒犯罪之险。基于此,子思对于从政者提出了治民和修身的建议。
《尊德义》中的人道应当是指引导民众的手段,这种引导的手段就是统治者为政以德,以身作则。为政者庄敬以守身,慎重行事,才能号令民众,驱使民众一心向善。君主好仁,这是对统治者提出的道德要求和执政主张。执政者要以身率民,为政以德,引导民众向好的方向发展是执政者的责任,同时也是治理国家所必须的。唯有正确教导民众,才能使民众有向善之心,不作违法之事。
综上分析,子思从人性本身以及为政者两个方面,揭示了民众违法犯罪的原因。从根源上探究犯罪的动机,告诫统治者要为政以德,正确引导民众,使民众有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才是解决社会不安定的正确措施。实现社会安定,以及民众的生活和谐,一直是子思所追求的。其关于犯罪动机及预防的理论,是本身思想的结晶又是对早期儒家思想的传承。

02大罪诛之,小罪赦之的刑罚主张
对于德与刑,子思虽有德主刑辅说,但仍肯定刑的作用,并提出了自己的刑罚主张。《五行》云:有大罪而大诛之,简也。有小罪而赦之,匿也。有大罪而弗大诛也,不行也。有小罪而弗赦也,不辨于道也。在文中,子思旗帜鲜明的提出了大罪诛之,小罪赦之刑罚主张。诛杀大罪之人,是简,赦小罪之人是匿。
大罪诛之称为简,何为简?简文言:不以小道害大道,简也。有大罪而大诛之,行也。不因为小道妨害大道的运行,这就是简。简之为言犹练也,大而晏者也。匿之为言也犹匿匿也,小而珍者也。简,义之方也。匿,仁之方也。以子思观点来看,大罪诛之,小罪赦之又是达于义和仁的方式。
可以说子思的刑罚主张与他的总体思想是一体的。简是达于义的方式,不直不肆,不肆不果,不简不行,不行不义。其逻辑顺序由直一肆果一简一行一义,也就是说能够选择正确的道路,坚持走下去,不畏强暴。在案件的审理上能够公正严明,对于那些罪大恶极之人该杀就杀,绝不姑息养奸。

个人的生命是小道,安定的社会秩序是大道。当小道与大道相冲突时,就应该不以小道害大道。有大罪而大诛之并不是说子思主张重罚以安定社会秩序,而是为了民众的广泛利益和尊严,将死刑作为一种制裁犯罪行为的手段,杀之以为大道扫除障碍,这就是简。
简的意思己经阐明,对于小罪而赦之,匿也。应作何解释,着实让人困惑。《五行》一篇中并未对匿之意作过多解释,仅提到匿之为言也犹匿匿也,小而珍者也。匿常作隐匿之意讲,又为小而隐之意。小罪而赦之,匿也。
仁之方也。赦免小罪,隐匿民众小的过错,是仁的一种表现。这种逻辑关系在《五行》的简文中并没有说明。简文中也只是提到了不变不悦,不悦不戚,不戚不亲,不亲不爱,不爱不仁,即由变一悦戚亲一爱仁的逻辑关系。

孔子曾经提出赦小过的用人主张,这与子思的赦小罪有几分相似。仲弓为季氏宰,问政。子曰:‘现有司,赦小过,举贤才。,刘宝楠《论语正义》云:有司或有小过,所犯罪至轻,当有赦之,以劝功褒化也。
言小过赦,明大过亦不赦可知。刘氏所说,甚为明确。朱熹注云:过,失误也。大者于事或有所害,不得不惩。小者赦之,则刑不滥而人心悦矣。朱熹的解释最贴近孔子本意,儒家思想本来就有传承,以此来解释子思小罪而赦之的主张,就会对小罪赦之而为匿的观点有更深一层的认识。小罪赦之是一种刑罚方式的变通,以此来获取民心而达于仁’夕,由变到仁的思想逻辑关系一目了然。
以传统的观点来看,无论大罪、小罪都应该秉公执法,民众所犯小罪也是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小罪赦之的主张,似乎并不符合时代的主流,其实子思主张赦小罪是一种思维的变通。

这种变通使民众能够免于繁刑,人心欢悦,又能体现统治者的慈悲和怜悯之心,感化民众,使民众有向善之心,能够爱亲、爱人,而达于仁。其由变一悦~戚~亲一爱一仁的逻辑关系就很清楚了。赦小过作为一种省刑慎罚的措施,是对古代恤民思想的传承。
03结语
至此,我们可以说子思大罪诛之,小罪赦之的刑罚主张是基于自身思想逻辑的结果,同时也是对于早期儒家思想的继承和发扬。它体现了子思省刑慎罚、宽以待民的思想。在实行宽政的基础上,又以大局为重,不以小道害大道。
为匡扶正义不惜杀戮的观念,仍是以民众利益为基础。对于刑罚,法家一向主张重刑去赏,轻罪重罚,这与子思有所不同。尽管双方的具体主张不尽相同,但都有着一个共同的目的,即稳定现有的社会秩序,使民众有一个安定的生活,这当是子思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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