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思学派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定分是中国法律起源的重要途径之一,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定分思想一般认为是法家的代表思想。

定分止争的法律主张

《商君书·定分》篇中有着详细的论述,写道:一兔走,百人追之,非以兔也。夫卖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己定。名分定,则大诈贞信,民皆愿惹而各自治也。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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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若是未有定分观念,民众则不知其位,不明其则,乃至于相互纷争,社会秩序失和。其中兔走于街的故事就是明证。《后汉书·袁绍列传》记载袁绍有三子,长子袁谭长而惠,季子袁尚少而美。因袁尚姿容出众,袁绍有意将传于袁尚。大臣沮授认为不可乱嫡庶之别并云:《子思子》、《商君书》并载其词,略同其实。

自此我们知道,《子思子》一书也曾记载兔走于街的故事,此事出现于《子思子》确实让我们感到惊讶,须知定分止争向来被认为是法家的代表思想。《子思子》一书作为子思思想阐发的重要文献,我们不得不怀疑其援法入儒的倾向。由于传世的《子思子》文献并未有兔走于街一事的原文记录,因此很难深入了解子思的定分思想,只能借助于其他文献窥其一二。

名分不定则万事乱,文中将定分思想作为治国的主旨。《吕氏春秋》乃是集各家思想之精华,定分思想能被写入其中,可见定分对于安邦治国的功用。其中的定分就是对于职务、地位、本分的规定。先王之法,使众人各司其职,各司其位,上下有别,尊卑有制,主客有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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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诸侯与大夫;子与庶子;妻与妾皆有上下尊卑之分。若尊卑失序,以礼制建立的社会秩序便会乱套。故疑生争,争则生乱。所以说治天下及国,在乎定分而已矣。《后汉书·袁绍列传》中袁绍大臣沮授进谏要袁绍分清长幼、嫡庶之别,而免于不必要的纷争。所引兔走于街的故事,就是用来说明上下有别,各司其职的重要性。

儒家、法家都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法家的定分就是规定不同人群的职务、地位、本分、职责等,这与儒家的正名不谋而合。儒家深知定分的重要性。在这样的逻辑关系中,名分定排在第一序列,并成为礼乐、刑罚的先决条件,可见定分思想在儒家的思想体系中的地位也是极为重要的。这里的君臣、父子,就是正名的具体的内容。

既然定分思想能够定尊卑,使民众各司其职,稳定社会秩序,被纳入子思的思想的体系中也是理所当然。郭店简《六德》篇认为在社会伦理中以夫妇、父子、君臣六位为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六类人各司其职,便有六职之分,与六种职位相对应的是六种不同的道德要求。六位、六职、六德的思想,本身就是定分思想的延伸,它规定了不同人群的权利和义务,其目的在于建立等级分明的秩序型社会,具有鲜明的法律思想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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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礼为主,刑罚为辅的礼法观

礼法与德刑一向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争论不休的问题。冯友兰先生曾经指出:春秋时期在社会思想层面,主要是围绕着‘法’和‘礼’这个问题进行的。三代以降,礼崩乐坏,违礼潜越者无数。主张入世的儒家学者,对于如何维护社会秩序,保持宗法制的稳定,提出不少观点。

《论语·为政》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是《论语》一书中最能代表孔子礼法观念的语句。在孔子看来,如果专以刑罚治民,人民只能暂时的免于罪过却没有廉耻之心。如果用道德来引导他们,人民不但有廉耻之心,而且人心向善。德与刑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执政思路,但并不是说舍此即彼,其关键在于孰为主,孰为从。

胡适先生在其《中国哲学史大纲》中,曾提到礼与法的区别,他指出:儒家的‘礼’和后来法家的‘法’同是社会国家的一种制裁力,其中却有一些分别。第一,礼偏重积极的规矩,法偏重消极的禁制,礼教人应该做什么,应该不做什么;法教人什么事是不允许做的,做了是要受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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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违法的有刑罚的处分,违礼的至多不过受‘君子’的讥评,社会的笑骂,却不受刑罚的处分。第三,礼与法的施行的区域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是为上级社会设的,法是为下等社会设的。从胡适先生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礼注重于道德教化和犯罪的预防,而刑注重犯罪的后期惩戒,二者结合才是执政的正确之道。

孔子主张德主刑辅,宽猛相济,恰恰体现了德刑相辅,以礼为主,以法为辅的执政思路。德主刑辅一直是儒家的一贯主张,忽略道德教化而专注于刑罚,则会将群众引向犯罪的深渊。《论语·尧日》言:不教而杀谓之虐。

孔子将其归入四种恶政之一,不加教育便进行杀戮就叫做虐,反对专于刑杀的手段,主张教而后诛,重德轻刑。时代发展到子思的时候,德主刑辅观念依然强烈,这当然与其时代背景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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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批评战国之乱世时,爵赏蹄德点明了此时的执政者以爵位和财富来激励下民。以外部的物质欲刺激民众的行动,民众皆以好利为目的,道德缺失,民风不古。以军功授爵,视爵级赋予特权,从而使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人伦秩序遭受重创。

以族论罪反应了刑法的严酷性,一人有罪,三族皆夷。三族指父、母、妻三族,这种以血缘关系结盟而成的家族,少者十几人,多者几十人。可见这种刑罚是多么的残酷,又是多么的无情。

《商君书·赏刑》言: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这不仅反映了统治者专于刑罚之治,更体现了其严刑峻法,以刑去刑的法治思路。这一时期的执政思路,显然经与春秋时期有了很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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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思是一位实践者,早年在卫国做官,后来去了鲁国受到鲁穆公的重用。子思对于执政的得与失,有着清醒的认识,故对统治者专于刑罚之政的弊端也是了然于胸。从文献资料来看,子思对这一时期的执政之道,有着更为深入的思考。

今本《缎衣》与简本相比较,少了《诗》的内容,却多了是以民有恶德,遂绝其世的点睛之笔。从思想的逻辑性来说,今本《绷衣》优于简本《细衣》,更能突出作者对德礼的重视和对刑罚运用的谨慎。

《缎衣》开篇点题,将德之教化放于段首,提出主张,这与孔子德思想相似又有所不同。《论语·为政》载: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子思文章中,将德礼置于政刑之前,既然二人都是德主刑辅的思想,一前一后又为何意?子思开篇点明,为政者要以德治国,这反映了对德礼的呼唤更加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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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思生活在春秋到战国的转型时期,顾炎武形容春秋与战国的不同时,可见战国之时,统治者不再重视传统的礼乐制度,这就是子思比孔子更加呼唤德、礼的原因。文章单刀直入,以免统治者不能晓明子思的意图。

子思生活之世,民风不古,刑罚猖虐。子思作为治民之官,深知专于刑罚所带来的恶果,于首章不容任何质疑的态度,表明为政以德才是治国的正确之路,而不是再对德与刑进行抉择。其坚定的口吻深入人心,继而又阐述了子以爱之、信以结之、恭以往之的积极做法,劝导统治者要以身作则,践行德礼教化。

简本最后引用《吕刑》话语,意在说明苗民尚刑所带来的后果,以劝诫后来的执政者。今本《绪衣》最后的总结,告诫统治者要慎用刑罚,以反面教材警戒统治者,务必要教之以德,这体现了作者的良苦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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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坊记》言:子言之:君子之道,辟则坊与?坊民之所不足者也。大为之坊,民犹蹄之,故君子礼以坊德,刑以坊淫,命以坊欲。其中仍是将德礼置于政刑之前,刑之功用在于防止民众的淫邪观念,这与《缎衣》所代表的思想相符合。

结语

《绪衣》一篇中的礼法思想是对传统儒家德礼为主,刑罚为辅思想的继承,其中对德之教化的重视又体现了子思思想的时代烙印。刑罚手段的滥用只能引起民众的反感,强制性的制裁只能作为次要的辅助保障,不可能使众人从内心接受。子思主张德礼为本乃是对于当时社会形势的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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