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如何理解“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规则,其特殊性在于三点:第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是制定主体的特殊性;第二,法律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这是法律在保障机制方面的特殊性;第三,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这是法律在适用范围上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其基本精神就是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信仰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原因享有特权或遭到歧视,禁止将这些因素作为法律区别对待的分类标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具体包括三个方面:(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在让学生深刻理解法律的含义后,在他们脑海中树立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观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树立学生法制观念。讲到法律的三点特殊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时,能够让学生明白,法律不是一般的规则,它是非常严肃、非常权威的,因为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而且依靠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同时,法律还是对所有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提起学生重视,逐步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

第二,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基本的善恶、是非观念。当今世界,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不断增多,对人的思想观念、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同时,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都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对于正在处于身心迅速发展的初中学生来讲,现在正是他们思想品德和价值观念形成的关键时期。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当今社会一个非常重要和基础的观念,有利于学生正确的辨别是非、区分善恶,形成正确世界观。

在学习此基本问题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 教师所选案例不能脱离学生生活。《标准》中也多次提出,思想品德课程一定要以初中学生逐步扩展的生活作为课程的基础,如果违背了这一点,就违背了三贴近(贴近时代、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原则,是与我们的新课程理念背道而驰的,也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本课的实效性。

第二, 防止学生观点绝对化。初中学生正处于分析能力突飞猛进的阶段,开始有一定的质疑精神,在这里,也许会有学生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观点绝对化。教师要提前说清楚,对于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犯人来讲,他们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并不矛盾。另外,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主要是讲的机会上的平等,而非结果上的平等。

【案例1】法律面前,他们平等吗?

1、 教师在讲解法律的含义时,结合一部具体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与道德、党的章程等对比讲解,来向学生说明法律的具体含义及法律的特殊性。

2、 讲到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时候,可以针对其具体含义,从三个方面找案例,说明其含义

案例1:我是女的,怎么了?

小赵曾是某高校一名女研究生,曾经去过一个招聘会现场,一百多家单位招聘,竟然一份简历也没有投出去。因为很多单位在招聘海报上明确说明仅限男生,其余单位即使不明确标示,对于女生也大都含蓄拒绝,我们单位经常会出差,你一个女生禁不起出差的折腾,还是另谋高就吧。我们单位经常加班,而且以往招的人大都是男生,你如果进我们单位工作会不适应的。虽然也有少数单位有招女生意向,但开出的条件很是苛刻,比如在三年之内不许结婚,即使结婚也不能生育。

辨析:《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歧视。

案例2:他自己断了自己的生路

郑筱萸被起诉的罪名为受贿, 1997年6月—2006年12月间,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委托,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7年07月10日,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

案例3:11年冤狱物是人非

1994年1月20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村民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1994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的突然归来证明佘祥林当年被冤枉了。

2005年4月13日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2005年9月2日,因杀妻冤案提出国家赔偿的佘祥林从赔偿义务机关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25.69万余元人身侵权赔偿金(含无名女尸安葬费1100元)。

3、 教师可以让学生分析以上三个案例,通过讨论等形式回答出相关的知识,教师再就 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三方面含义进行扩展和提升。三个典型的案例足以让学生深刻理解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内涵。

4、 同时,后面要补充说明,这里的平等不是绝对的平等,而是主要指机会的平等,而且法律对于某些特殊群体的照顾(如未成年人),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相违背的。

5、 在详细讲解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内涵后,引导同学们结合以上三个案例讨论其意义是什么,学生能够说出大部分,但是表述不一定规范。老师可以对相关观点进行总结、提升。

【案例1解读】

这种讲解方式,充分体现了案例式教学的优点。

第一, 引导学生关注社会。几个案例都反映了社会的一些热点问题,通过教师的分析,可以激发学生对社会的关注热情。

第二, 提高学生分析能力。通过案例,让学生通过讨论,总结出相关的知识,再通过老师的升华。这个过程非常有利于学生分析能力和思维水平的提高。

第三, 加强学生认识深度,有助于其感性思维向理性思维的发展。初中生正处于感性思维发达,理性思维正在发展的过程中,有意识地锻炼其深入思考问题的能力,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理性思维能力。

【案例2】一板一眼的授课片断

1、 老师让学生自读书上法律的含义,然后提问,学生回答。

2、 老师对法律的含义进行法理上的讲解,比如保障机制,包括什么,在怎样的情况下,它们各自怎么样发挥作用,学生会很感兴趣。

3、 在讲了法律含义的基础上,老师开始讲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 老师举了奥巴马的例子,讲肤色不同的人,法律面前也是平等的。

5、 老师又举了人大代表的组成中少数民族比例教大的例子,来说明不同民族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6、 然后老师分别就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等方面,一一举例,说明此问题。

7、 最后,老师给出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个结论并总结三条具体含义。

【案例2解读】

本课例表面看起来一板一眼,解决了学生的疑惑,学生也吸取了很多知识,但是仔细推敲,问题还是很多的。

第一、 自读法律的含义,而非通过举例的方式讲解,违背了学生由具体到抽象的思维方式。不利于学生对于所学知识的牢固掌握。

第二、 老师讲保障机制和讲到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第一个含义时,耗时过多,有点偏了,不符合教学大纲的初衷。

第三、 奥巴马的例子不适合在这里举,因为我们讲的是我国的法律体系,而奥巴马并非中国人,学生虽然感兴趣,但教师应密切注意教学的严谨性。

总之,要想让学生对于本课的知识能够做到融会贯通,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应用,那就必须做到符合学生的思维方式和特点,又不能停留在学生的现有思维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对学生进行知识方面的传授和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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